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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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姚能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4993.5元及截止2021年8月10日的利息463.52元、复利6.47元、违约金86.35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违约金(具体按照《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江渝信用卡(合家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 二、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88.76元,减半收取94.38元,由被告姚能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