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荣昌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市荣昌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455603.51元,并以未付代偿款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按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资金占用费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荣昌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5000元; 三、原告重庆市荣昌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荣昌区××××号(产权证号:渝2016荣昌区不动产权第00098××××号)、336号(产权证号:渝2016荣昌区不动产权第00098××××号)房产变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1-09-15 |
| 发布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