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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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漳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的利息1463.53元,本息合计101463.53元,并从2020年7月1日止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出的律师费1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9.2元,减半收取计1164.6元,由***、***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