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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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舟曲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舟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3023民初318号 原告:牛世民,男,藏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舟曲县人,住***。 被告:舟曲县青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舟曲县青峰集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罗建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牛世民诉被告舟曲县青峰建设集团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牛世民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世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98.00元,减半收取计11399.00元,由原告牛世民负担。 审判员 闫俊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兰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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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