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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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7296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6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安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武略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款1632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3月8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驳回武略合伙企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撤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6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四、***、***、***对安捷公司的应付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19972元,由武略合伙企业负担639元,安捷公司负担19333元,***、***、***对安捷公司承担的诉讼费负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19333元,由合肥安捷会议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500元,武略合伙企业承担483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