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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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龙川县工业园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龙川良美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龙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执行人龙川良美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一批[不锈钢保温柜2台,永尚商用电磁炉1台,双头矮脚商用不锈钢燃气灶1台,多美多经济型节能蒸柜1部,艾斯威尔商用四门(立式冰箱)1部,抽油烟机工程1部,不锈钢洗菜池3台,信兴全自动开水器1台,商用不锈钢洗菜池(三槽)1台,餐椅57张,餐桌14张,格力空调(大一匹)21部,格力空调(三匹)8部,格力中央空调(五匹)9部],按拍卖价人民币100146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龙川县工业园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2337924348B)。上述设备的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龙川县工业园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二、本院(2019)粤1622执334号案未执行部分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发布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