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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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市瓯海精益紧固件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温州市瓯海精益紧固件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退货价款334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温州市瓯海精益紧固件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