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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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江海区桦鸿商行(经营者阮炳汕)支付货款36566元及相应利息(以36566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19.5元[已由原告江海区桦鸿商行(经营者阮炳汕)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江海区桦鸿商行(经营者阮炳汕)多预交的受理费819.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向本院补缴受理费81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