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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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县支行借款本金23845.54元及该款利息、罚息(2021年04月26日前结欠利息、罚息2661.87元;从2021年4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17508%的基础上加收50%,即按年利率9.26262%计收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县支行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县支行,本院无需另行退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日期 | 2021-1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