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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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0000.00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67238.70元。 三、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12000.00元。 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昭阳支公司赔偿原告***1200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 案件受理费6010.00元,由原告***承担4207.00元,由被告侯廷勇承担901.50元,由被告菏泽开发区诚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承担901.5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