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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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3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3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上诉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借款本金175000元及利息(以17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4日起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被上诉人***、上诉人***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