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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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港口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港口支行与被告***所签订的2015港住自0043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自2021年3月26日解除; 二、被告***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64999.57元及相应利息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港口支行(其中计至2020年9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8547.55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如被告***不依上述判项还款,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港口支行对***提供的抵押物(江门市蓬江区)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03.22元,减半收取2701.61元,保全费1970元,合计4671.6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等。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