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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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藤县星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藤县星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退还多收原告梁石远、***的购房款4695.04元。 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相关款项可汇至本院代管款账户(户名:藤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藤县藤州大道支行,账号:62×××19)转交权利人。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藤县星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日期 | 2021-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