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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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中华东路东段顺城壹号3幢6单元1层1号;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使用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间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07-23
发布日期 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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