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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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优家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贵州优家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签订的《合同书》; 二、被告贵州优家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泉市优家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退还原告***装修款四万五千二百三十三元(¥45233.00); 三、被告贵州优家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泉市优家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违约金三千元(¥3000.00)给原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6元,减半收取计503元,由被告贵州优家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泉市优家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