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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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兴隆金鑫砂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兴隆金鑫砂业有限公司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三、申请人***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1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