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南华佳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薛俊治、乔建玲、薛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彩霞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2年5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以月利率20‰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以月利率12.83‰计算。被告已支付原告155.48万元利息在执行中扣除)。由被告马春芳、程树旺、甘南华佳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张彩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90元,减半收取8745元,由被告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20
发布日期 2021-11-0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