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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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南华佳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靖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薛俊治、乔建玲、薛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彩霞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2年5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以月利率20‰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以月利率12.83‰计算。被告已支付原告155.48万元利息在执行中扣除)。由被告马春芳、程树旺、甘南华佳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张彩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90元,减半收取8745元,由被告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日期 | 2021-1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