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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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池恒房屋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池恒房屋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从2015年4月28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从2015年8月7日起以借款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00元,减半收取计37400元,由被告重庆池恒房屋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