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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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23180.55元、护理费14400元、残疾赔偿金610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3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323.45元,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13013.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营养费4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4761.55元,共计135175.13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1600元。

上述钱款汇入原告***银行账户:62×××7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胜芳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0元,减半收取计2650元,由原告***承担100元,被告***承担2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8
发布日期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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