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海五联保信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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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3民初2392号民事判决;

二、宋维斌于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赔偿青海恒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西宁市城中区法院街20号4140m2商铺恢复原状的费用64553.6元、电费损失148150元(2010年10月22日至2014年3月31日)、垫付的装修工人人工费3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9205元,由宋维斌负担8732元,青海恒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473元;一审案件受理费照此比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7-10-24
发布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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