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91816.94元(其中交强险1200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720元。

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296536.94元,扣除被告***垫付23904.50元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垫付医疗费10000元,原告实际应得262632.44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299元,减半收取3149.50元,由原告***负担630元,由被告***负担2519.5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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