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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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出让方落款为“***”、受让方落款为“***”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杭州祈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关于股权转让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定》、《杭州祈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章程》(落款时间为2020年9月28日)均不成立;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鉴定费72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日期 | 2021-1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