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7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智汇时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复兴商业城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北花园农工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261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二、变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2610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北京智汇时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8日租金21479元及滞纳金(以21479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滞纳金,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滞纳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6317元,由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3-31
发布日期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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