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金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宜春华强置业有限公司
赣州市呈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明月山美高梅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
射洪县卓信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铭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四川金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明月山美高梅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赣州市呈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射洪县卓信商贸有限公司借款18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1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1.2%计算至付清时止。被告四川金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商品房折价600万元抵偿其所欠原告射洪县卓信商贸有限公司本息,按照先息后本的原则一并在借款本息总额中品迭。

二、驳回原告射洪县卓信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宜春华强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943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四川金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明月山美高梅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赣州市呈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9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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