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和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民事判决书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服务合同:2020年4月1日,原告(保证人)、被告李德中(甲方)、丽水宏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乙方)、郑成琴(保证人)签订《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因购买汽车向中国银行丽水莲都支行申请贷款,申请乙方作为担保人,金额为76000元,贷款期限36期;甲方向乙方缴纳服务费用3500元;甲方应逾期还款导致银行要求乙方承担付款责任,乙方应银行要求垫付甲方逾期本息及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逾期贷款本息、罚息、手续费滞纳金或其他款项的,自划扣或垫付之日起,甲方按照每月2%的利息支付给乙方);保证人自愿为乙方为甲方向银行贷款提供的担保提供反担保,为甲方全面履行债务提供连带付款责任。

二、借款合同:2020年4月8日,被告李德中(持卡人)、原告(保证人)、中国银行丽水莲都支行签订编号为2020年丽中莲汽车分期0866号《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合同》一份,约定:申请人购买汽车形成的信用卡分期透支总额76000元,分期期数36期;分期手续费费率为8.25%,金额5775元,汽车衍生分期收费费率8.25%,金额495元,分期偿还。2020年4月2日,中国银行丽水莲都支行按约发放上述款项至指定账户,等等。

三、还款情况:被告未按约还款,导致原告代偿了部分款项(2020年7月30日4700元、10月27日66760.1元、10月30日5433元、12月29日8810.47元)。期间被告归还了部分代偿款,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被告尚欠原告车辆代偿款项73468.51元。后被告归还了原告8000元,尚欠65468.51元。

四、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李德中支付原告代偿款65468.51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代偿款为本金为基数按4倍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被告李德中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宁波和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65468.5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6元,减半收取718元,由被告李德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附录

附:

裁判履行告知书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涉款项支付的,付款义务人可将款项交付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详见缴款通知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一方当事人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对逾期不履行裁判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法院可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出入境、限制高消费,一方当事人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将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逃避或规避执行的一方当事人,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9-15
发布日期 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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