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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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赔款183224.22元,并支付自赔款之日(其中79090.06元自2021年4月28日,104134.16元自2021年5月7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被告负担(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6 |
发布日期 | 2021-1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