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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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华喜印铁制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华喜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款项219597.4元及利息(其中37352.3元、46645.7元、58050.6元、77548.8元分别从2017年9月10日、2017年11月10日、2017年12月10日、2018年1月1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4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440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12367元,被告佛山市华喜印铁制罐有限公司负担20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