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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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归还借款本金77244.0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1年5月17日的到期利息10725.36元、罚息6298.13元、复利2194.12元;自2021年5月18日起的罚息和复利以借款本金77244.0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 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被告***、***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对被告***名下车牌号粤E2××××号小型汽车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32.54元,保全费1006.03元,合计2138.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138.57元,被告***、***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