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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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之间的事实合作合同关系; 二、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退回装修费72842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合作期间垃圾清运费、电费、水费、税费、服务费合计4555.38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131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1261.5,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51.5元。反诉费35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02 |
发布日期 | 2021-1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