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07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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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9民初2514号之七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国纺织信息中心工程师,住***。

被告:北京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国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长娟,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我们家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我们家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实创实景家装(北京)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威。

原告***诉被告北京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我们家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实创实景家装(北京)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于2019年12月2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表示其于2019年11月11日申请对实创实景家装(北京)有限公司xxx的账户进行保全,由于实创实景家装(北京)有限公司账户余额为0元,未能实际冻结存款,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申请对三被告的银行存款175231.1元予以冻结。***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担保书作为担保。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京0109民初2514号之六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我们家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北京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实创实景家装(北京)有限公司名下存款共计175231.1元或同等价值其它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判决驳回***对我们家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我们家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75231.1元或同等价值其它财产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3-25
发布日期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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