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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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300元。 二、驳回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