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10803.85元; 二、被告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2年8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为45335.55元,从2019年8月20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110803.8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3353元,由被告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被告在执行本判决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日期 | 2021-1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