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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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日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广东扬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东莞市顺驰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4民初1110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4民初111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上诉人广东扬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东风日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清偿双方于2017年1月17日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类)》《租赁物买卖合同》项下的最后两期租金34608.8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各期租金为基数,分别从前述合同约定的应支付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四、上诉人广东扬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东风日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清偿双方于2017年5月16日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类)》《租赁物买卖合同》项下的最后六期租金203359.9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各期租金为基数,分别从前述合同约定的应支付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五、上诉人广东扬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东风日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清偿双方于2017年6月15日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类)》《租赁物买卖合同》项下的最后七期租金28470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各期租金为基数,分别从前述合同约定的应支付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至实际清偿日止,并扣减18801.82元); 六、被上诉人东风日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上诉人广东扬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名下的31台车辆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车辆清单见附表); 七、原审被告东莞市顺驰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上诉人广东扬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责后,有权向上诉人广东扬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被上诉人东风日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3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352元,由被上诉人东风日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6742元,由上诉人广东扬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东莞市顺驰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26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280元,由被上诉人东风日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368元,由上诉人广东扬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9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0-15 |
| 发布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