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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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房支行 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地区南韩继农工商公司 北京三力水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三力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房支行借款本金7 300 000元以及利息(以7 300 000元为基数,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地区南韩继农工商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北京三力水泥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地区南韩继农工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50元,由北京三力水泥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地区南韩继农工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21-07-22 |
| 发布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