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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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 太仓市广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太仓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违约金21061.69元。 上述履行方式: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太仓市支行,账号:62×××50)。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负担70元,被告太仓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18-11-13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