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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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掌阔移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掌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掌阔移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掌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二阶段、第三阶段的研发费用人民币450,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掌阔移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掌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音效费用人民币64,932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掌阔移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掌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述款项的利息[以人民币514,932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掌阔移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四、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掌阔移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掌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Android平台渠道总值的应得利益人民币81,232.6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掌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掌阔移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掌阔移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4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掌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203元,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掌阔移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74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掌阔移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