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诸暨市涵淘针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诸暨市涵淘针织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加工费54176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4元,减半收取计577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197元,由被告诸暨市涵淘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8
发布日期 202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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