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岗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岗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借款期间利息348.33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0日起至本金结清日为止,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合同约定利率为浮动利率,即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120%,基准利率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浮动比例不变。),复利(复利应以348.33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0日起至本金结清日为止,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合同约定利率为浮动利率,即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120%,基准利率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浮动比例不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23
发布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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