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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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供销社社员股金服务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21)黔0381民初1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维持“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赤水市供销社社员股金服务专业合作社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赤水市供销社社员股金服务专业合作社对***、***所有的坐落于赤水市红军大道北路红军大道一期工程C1幢-1-3号和-1-4号房屋(黔(2018)赤水市不动产权第0006877、0006871号)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变更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21)黔0381民初1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赤水市供销社社员股金服务专业合作社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赤水市供销社社员股金服务专业合作社截止2020年8月19日尚欠利息3,000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以尚欠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给赤水市供销社社员股金服务专业合作社利息,直至全部借款本金还清时止。 三、变更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21)黔0381民初17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驳回赤水市供销社社员股金服务专业合作社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413元,由***、***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25元、赤水市供销社社员股金服务专业合作社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7-07 |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