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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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沧州市凯琳商贸有限公司垫付车款118250元及违约金(以11825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1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