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南市拓金源建材有限公司 保定浩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山南市拓金源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保定浩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3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53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从2020年8月20起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保定浩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12620元,由被告山南市拓金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保定浩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垫付的12620元,由被告山南市拓金源建材有限公司在履行支付义务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12 |
| 发布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