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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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西郊营销服务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西郊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付原告***车辆损失42986元、鉴定费3000元,共计4598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西郊营销服务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