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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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清偿信用卡(卡号:6259××××0435)欠款本金8507.61元及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3月6日的利息为1160.48元,违约金为1634.66元;从2018年3月7日起至还清款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另行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1.29元(已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预交的受理费41.29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受理费41.2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