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宿迁市保利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20)苏1324民初678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江苏省泗洪县半岛花园12号楼12-3室房产的车库部分墙体由宿迁市保利城投资有限公司自行修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宿迁市保利城投资有限公司10000元。 三、驳回宿迁市保利城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3192元,保全费5000元,由宿迁市保利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4900元,***负担13292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宿迁市保利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241元,由上诉人***、宿迁市保利城投资有限公司分别负担17841元、4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