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宿迁市保利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20)苏1324民初678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江苏省泗洪县半岛花园12号楼12-3室房产的车库部分墙体由宿迁市保利城投资有限公司自行修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宿迁市保利城投资有限公司10000元。

三、驳回宿迁市保利城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3192元,保全费5000元,由宿迁市保利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4900元,***负担13292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宿迁市保利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241元,由上诉人***、宿迁市保利城投资有限公司分别负担17841元、4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0-11
发布日期 202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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