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再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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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6民终43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6民终43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变更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6民终438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西华县鑫宇肉鸡专业合作社、周口市兴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不承担保证责任; 五、驳回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753元,由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29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