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再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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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6民终43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6民终43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变更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6民终438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西华县鑫宇肉鸡专业合作社、周口市兴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不承担保证责任;

五、驳回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753元,由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0-29
发布日期 202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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