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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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江丁仁、苏美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元和截至2021年3月19日止的结欠利息23,724.03元,并支付从2021年3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借款期间月利率为9.697917‰、逾期后月利率为14.546876‰、欠息部分月利率为14.546876‰); 二、江焱良、江志锋、江庆源、江**锋对江丁仁、苏美红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焱良、江志锋、江庆源、江**锋履行相应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丁仁、苏美红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6元,减半收取计2,328元,由江丁仁、苏美红、江焱良、江志锋、江庆源、江**锋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