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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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2418.76元,支付违约金1898.94元及截至2021年7月14日的利息9892.79元(利息自2021年7月15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8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