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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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拱辰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拱辰支行借款本金3797922.51元及该款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利息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75%,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利率调整日自基准利率调整后次年1日起调整;逾期罚息利率为利息利率上浮50%;复息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利息、罚息、复息的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 二、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拱辰支行对***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房产所有权证号:莆市房权证城厢字第C××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09]第C××号)的拍卖、变卖、折价款项在***、***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债务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37595元,减半收取计18797.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