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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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支行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20200827035号《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24465.55元、利息3702.5元、逾期利息30.07元及复息26元【上述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息计算至2021年3月21日,嗣后利息(包含逾期利息、复息)以借款本金124465.55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2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编号为20200827035号《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约定另行计付】;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1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