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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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肇庆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20)粤1202民初66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20)粤1202民初660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20)粤1202民初66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肇庆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物业管理服务费2043.25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0月9日起以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043.25元为基数,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计算,直至***、***支付完毕上述欠款之日止); 四、驳回肇庆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肇庆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肇庆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元,***、***负担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由肇庆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0元,***、***负担10元。上述案件受理费应由给付义务人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核算支付,法院不作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